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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23     浏览次数:

1999年12月23日 达地税函发[1999]28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

问题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投资额的划分问题

  (一)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1999年7月1日以前

或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划分,以实际时间发生额(或按工

程进度)为标准。

  (二)某项目(工程)截止某一时间(工程进度)为止,期间建设单位(甲方)

垫付的工程(含设备)款之和,为这一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即:实际完成投资额

=甲方实际投入款+乙方垫付工程(设备)款(或甲方应付工程款)。

  (三)企业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实,难以准确划分1999年7月1日前或后实际

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核实其实际完成投资额,并按下列公式计算19

99年应缴纳税款,1999年实际应纳税款=全年投资额×(1-O.25)×

用税额。

  二、关于退税问题

  (一)1999年底前已竣工尚未清算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在准确划分该项目19

99年7月1日前、后的投资额及其核清项目历次预缴税款的基础上,办理项目竣工

决算后的清决算工作。确需退税的,纳税人需提出退税申请。主管征收机关审核提出

意见后,报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批。

  (二)1999年底前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可在今年年末先办理税款清算,再按

程序办理退税事宜。

  三、关于"开发公司"问题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税发

[1994]63号)文件规定,商品房经营单位(商品房开发公司)为商品房投资

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并在申请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时实行代扣代缴,项

目完工后再进行清、结算。

  因此,我市、县(区)开发公司享受7月1日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应以投资

额的发生时间为准。

  四、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国税发(1999)158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准

确划分1999年7月1日前或之后完成的投资额,把握好年底竣工项目、在建项目

结算、清算的关口,不得任意办理退税事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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