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 川国税函[2000]079号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 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你们, 凡涉及增值税抵扣的事项,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所耗外购材料及运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