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4日 川国税发[2000]023号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货物所耗包装材料及运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宜 国税发[1999]20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 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 外购材料(含包装物)及运费的进项税额应准予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匈》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7]50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准予在内销 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纳税额,应为其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外购货物和应税劳务及运费的进项税额。 三、出口货物准予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包括购进和销售 两个环节),限于符合运费抵扣范围的国内部分,国外运费一律不予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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