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7日 川劳社发[2000]12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现
就其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预备期中小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预备期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在预备期内,企业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预备期结束后未终止的企业,按所在
地政府关于企业缴费的统一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中小企业失业保险问题
中小企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尚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补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确有困难的,视
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持工商执照、企业章程等有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经就业
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一次性将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余额发给本人作为扶
持,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关于中小企业享受劳股企业政策问题
(一)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经当地
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可认定为劳服企业。
(二)要求享受劳服企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同级就业
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书: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开办时订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
4.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还应附相应的证明(《下岗证》、
《失业证》、富余人员原单位出具的证明、职工录用证明等);
5.企业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表。
(三)经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劳服企业可以使用、占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在使用和占用形式上,可以
由劳服企业购买其资产;可以有偿占用,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
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的投资。
2.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中小企业,吸纳或安置下岗、分流、失业人员当年超过企
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当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县以上地方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国有企业将管理型、福利型及“三产”等主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改
组为劳服企业的,经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符
合规定的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国有企业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可以使用原行政划拨给企
业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批准
手续,但企业可暂保留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今后企业要对土地进行转让、
出租或抵押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
四、关于中小企业工资分配意见问题
(一)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成的国家参股的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再由政府劳
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其工资总额调控方案。
(二)非国有中小企业由劳动关系双方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
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
协商决定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
(三)经批准,中小企业可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加大收入激励力度;具备条
件的中小企业,还可实行经营者持股制度。同时,要妥善实行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按
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
(四)中小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选择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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