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日 川地税函[2000]15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交贯彻执行。
1. 参照我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凡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
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对过去按国税发[1999]178
号文件规定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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