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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川国税发[1999]04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更正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7-02     浏览次数:

        1999年7月2日  川国税函[1999]268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我局于今年6月16日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发[1999]043号,以

下简称《补充通知》),由于校对失误,《补充通知》中第八条末(第4再倒数第3

行)表述错误。现更正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普通发票仅指废旧物资收购

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所取得的普通发票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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