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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个体税收增长分成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6-24     浏览次数:

       1999年6月24日  川国税函[1999]254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推行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1997)158号文件]下发后,对于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各级国

税部门组织个体税收收入积极性,起了积极作用。据了解一方面一些地区因种种原因

未能执行文件中城镇个体税收增长按30%比例分成办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个别地市

在执行政策中不太规范。为此省局要求: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争取他们对个

体税收增长分成提取工作的支持,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二、城镇个体税收增长分成的提取,要按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提取,提取手续要严

格按川财预(199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与财政、国库等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取得支持、配合。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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