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6日 川地税函发[1998]19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转发结你们,请贯彻执 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8]53号文件和我局《关于切 实加强地方税务系统涉税案件举报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1996]181号) 的规定,抓好本级地方税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管理、处理和汇总总结等系列 工作,切实加强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稽查处理,严厉打击各种税务违法活动。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规定抓紧挂牌设立本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配 置举报电话,并将举报中心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地方 税务局备查。 三、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我省各地区的具体 报送时间为第一、三季度在本季末15日内,第二、四季度为随同稽查半年年报表一 并报送。 四、各地查处的重大偷、抗税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含举报案件),应于查 处后60日内向省地税局上报查处情况;凡上级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在规定的 时间内报送,确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阶段办理情况, 查处毕后15日内报送结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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