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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6-16     浏览次数:

       1999年6月16日  川国税发[1999]043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全省各地对我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

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

的建议,经研究,现对《申报办法》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申报办法》中各项备查资料的报送问题。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

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099)精神,

我省对修订后的《申报办法》中各项备查资料报送作如下规定:

    ()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报送备查资料第三、五、七项。

    ()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报送备查资料第一、三、五、七项。

    ()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报送全部备查资料。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当

期报送备查资料。第二、四、六、八项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于下一月申报期

补报。

    ()A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不要求报送的部分备查资料,主管税务

机关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没有实行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税务机关,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

应依照对C类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要求报送全部备查资料

    二、对纳税人备查资料1246项中不属整本开具的发票、凭证的装订和报送

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开具、使用完的,其存根联可留存下月一并装订。但

最长使用期限为两个月,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备查资料中的246项发票、凭证,当月未使用完的,可暂不装订,待使

用完毕月份按顺序实行整本装订。同时,在《征税、扣税单证汇总薄封面》(样式见

附件1,该附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8)上分别注明各月开具

份数、票面起止号码、金额、税额等。

    ()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按《申报办法》及本文第一条的要求报送时,对尚

未装订成册的1246项票证,应整本报送审验。

    三、在纳税申报期,由于纳税申报较为集中,工作量大,征前审核难以保证准确

无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右下角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栏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既不利于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利于公章的严格管

理、影响接受办理纳税申报效率,因此,各征收税务机关可加盖“××税务局申报资

料收讫章。印章样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四、《申报表》销项栏中第1栏对应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数和税额本年累计

,均应按纳税年度的要求填写。

    五、《申报表》进项栏中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项目的填写要求明确为:第10

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栏填写当期准予抵扣的金额;第18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合计栏应填写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总金

额;末尾对应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栏填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当期余额。

    六、为使申报表销项第3栏中的应税劳务,第5适用于6%征收率的

货物,税款计算第27代扣代缴税款的填报与计会填报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清单

分类口径衔接,(《增值税应税货物清单分类目录》见附件2,该附件作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7)上述事项应在填报《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四川省

增值税货物清单及代扣代缴附表》(见附件1,该附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

报办法》附件6)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件2)财务指标的第二项:产品

(商品)销售成本栏的后两项指标,即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两格,应划线消

除空格。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件2)“进项发票或凭证栏的废旧物

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普通发票仅指

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出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

    九、《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3)普通发票栏,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外的所有普通发票,包括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等。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使用的《申报表》等四种表格,以及《征税、扣

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四川省增值税货物清单及代扣代缴附表》、《增值税应税货

物清单分类目录》及填表说明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依

据《申报办法》(国税发[1999]29)和本文所列附件表样自行印制。《征税、扣税单

证汇总薄封面》的尺寸规格各地可根据各类单证的规格制定。

    十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新的《申报办法》及本《通知》

的执行时间为今年71日起,即一般纳税人从19998月的申报期开始按新的《申报

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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