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0日 川国税函[1999]240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1999]78号),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与征管软件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税收征管软件有关程序问题。省局将按新的登记要求,先修改省推 征管软件(STIMS)“换证处理”、“登记证打印”和“征收开票”模块的有关程序, 再适时修改“税务登记”模块的其他程序,以适应当前征管工作之需,修改的新程序 将于6月25日前下发各地使用。未使用省推征管软件的单位,其有关软件的修改由各 地自行解决。 二、关于新税务登记资料的计算机录入问题。由于省推税收征管软件的税务登记 模块,在原来设计时未按“内资企业”、“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外资企 业”登记进行分别处理,因此,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各地可暂按省推征管软件要求录 入纳税人有关登记资料。纳税人的其余有关登记资料,待省局按新的登记要求开发有 关程序并下发使用后,各地再进行补录,以确保纳税人登记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完整性。 三、关于填写新税务登记表有关内容问题。原税务登记表中有而新税务登记表中 没有的内容,如确因工作需要和满足现用征管软件需要的,可由地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附列登记资料,并随同新税务登记表一同下发填报。 四、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增加位数问题。有的地方已使用新的身份证,其证件号码 由原15位改为18位,纳税人识别号可相应由15位改为18位,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 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身份证号的18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增加1位数。其20位纳税人 识别号涉及税收征管软件的“证件打印”和“征收开票”处理,省局将于6月25日前 修改征管软件(STIMS)有关程序下发各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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