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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6-09     浏览次数:

      1999年6月9日  川国税函[1999]22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

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是完善和深化征管改革、切实

强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检验征管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是规范税务执法,推进依法

治税的必由之路。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省局决定成立征

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办公室、法制、计财、稽查、计算机中心、征管处等

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征管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征管质量

考核工作。各地要扎扎实实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健全和完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把征管质量考核作为完善和促进税收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各局要加强

对基层征收单位的指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要按年度搞好考核验收和交叉检查,省

局适时组织交叉检查和抽查。       

    二、明确目的,坚持标准。征管质量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对日常征管工作的综合评

价,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进一步强化税收管理。考核必须坚持法治、效率和实事求

是的原则,不得随意变通和更改考核指标,要杜绝各种弄虚作假以及玩弄数字游戏应

付考核的情况,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结果准确反映征管工作的现状。

  三、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征管质量考核要以扎实的征管基础工作为基础,以规

范征管行为作保证,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为契机,认真贯彻执行

好总局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工作,促进征管改革。要

处理好征管软件的适就性以及原有考核口径、指标的转化、衔接等问题,确保征管质

量考核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各市、地、州局要积极研究、探索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

办法,明确考核的组织程序,和考核指标内涵的把握等。省局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再

统一规范。

  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2日 国税

发[199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年初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征管改革切实强化

管理的意见的安排,从今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进行征管质量考核。为此,特将考

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征管质量考核是完善改革、切实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

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变传统的仅以收入任务完成与否考核各地工作成绩的重要

途径,同时还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确保征税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必由

之路。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有足够的认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好这项工作,通

过考核,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指标和内涵如下:

  (一)登记率,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

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

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饿户数)×100%]

  (二)申报率,指纳税人依照法定申报期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办理税

务登记的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

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粒度,提高遵从水平。

  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正常户)×100%

  (三)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申报缴纳以及补缴的

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

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补缴入库

的欠税+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100%

  (四)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与逾期未缴

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氨水人逾期未缴

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逾期未缴税款应

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100%

  (五)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

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期初欠税)/期初欠税]×100%

  (六)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证获得的应纳税额

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

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

查补的税额)]×100%

  (七)立案率,指实际立案件数与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

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工作的数量与频度,以挖掘稽查潜力,扩大稽查工作覆

盖面。

  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举报案件+转办案件)]×100%

  (八)结案率,指经稽查已经办结的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办案的效率,以利提高办案速度,有效惩治违法。

  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

  (九)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数额与查补税款数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

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

稽查的威慑力。

  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

  (十)复议变更(撤消)率。指经税务行政复议变更或撤消的税务处理决定和

处罚决定件数与受理的复议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案件处理和处罚的

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复议变更(撤消)率=经复议变更或撤消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受理复议的处

理和处罚决定件数×100%

  三、时间步骤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地即可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按月实施考核;总局拟于

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交叉抽查,有关交叉抽查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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