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7日 川地税发[1999]058号 为加强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省局决定今年全省地 税系统统一换发税务检查证,并按省政府的规定颁发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 法证件。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施行情 况及时报告省局。 一、发证范围 (一)中文版税务检查证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岗位的国家公务员才能申领此证。 2.地税机关以外的任何人员不得申领。 3.离退休人员不申领。 4.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地税机关管理的人员不申领。 (二)中英文版税务检查证 1.在对涉外纳税人稽查(检查)工作岗位上的地税机关国家公务员才能申领此 证。 2.各级地税机关不在对涉外纳税人稽查(检查)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不得申领。 3.此证的申领应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共同审核,从严控制发证范围。 (三)协助行政执法证件 1.各级地税机关直接聘用且签定合同的助征、协税人员才能申领此证。不直接 从事地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助征、协税人员不申领。 2.各级地税机关聘用的临时工,不申领。 3.地税机关以外的机关、单位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不论是否从事地税行政 执法,一律不申领。 (四)委托行政执法证件 此证是否申领,由地、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申领的,按以下 规定实施: 1.只有接受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代征,已办理委托代征 合同(协议)书并领有委托代征证书的单位(机关)的代征人员才能申领此证。 2.未按规定办理代征手续的单位,不得申领(县以下地税机关和各级地税机关 的内设机构无权委托代征;代征不得直接委托个人)。 3.代征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不论是否从事代征工作,不得申领。 4.代征单位不直接从事代征工作的人员不申领。 二、领发程序 (一)由各级地税机关组织领证人员进行培训。 1.对领取税务检查证(含中英文版)、协助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财税业务知识及税收实务操作技能、税收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2.对领取委托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培训,应针对所代征的税收种类的范围确定 内容,使其掌握相应的相关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和财税业务知识、税收操作技能。 (二)严格组织领证人员进行资格考试 1.考试由省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2.领取税务检查证和协助行政执法证件的,由省局出题,省、地两级监考、阅 卷。领取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法律知识由省政府法制局出题,其他部分由地级 局出题(报省局备案),省政府法制局和地、县两级地税局监考、阅卷,省局抽查。 3.考试分相关法律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财税业务知识、税收实务两部分。 4.考试前,要依据发证范围严格审核参考资格。阅卷后,县级局(含)以下领 证人员的成绩册报地、市、州局。省、地两级局(含直属机构)领证人员成绩册报省 局法规处。 5.因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法证件是首次发放,本次领证资格考核要 重点抓好这两类领证人员的考试。 (三)领发证件要严格审核。按程序办事。 1.领证人填写申领表并交2张一寸免冠近期黑白(地税机关国家公务员应着 装)照片。经所在单位(含代征单位)审查后,报县以上地税局。 2、县级、市(地、州)级地税局审核后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本辖区内的申领 表、照片和申领人员名册。 3.省局审批后,以市(地、州)为单位统一向省局领证。 4.各地在发放新证时,应同时收回旧证(含原财政部农税局颁发的农业税收检 查证)并层报省局统一处理。省局届时将公告旧证作废。 5.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并收取工本 费。此项费用由各地承担,在报送申领表和名册时一并向省局交清。 三、时间安排 (一)8月15日前,各地完成培训、考试工作。 (二)8月31日前,各地、市、州局将申领人员名册、申领表、工本费报省局。 (三)10月底基本结束地、市、州、局以下的工作。各地、市、州局11月底 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局,同时报送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制度。 四、基本要求 (一)此项工作是规范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重要 措施,各级地税局应予重视。具体工作由各级地税局法制工作部门承办,要主动接收 好有关资料,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并及时向上级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要摸清各类领证人的情况,统计数字要准确无误。对申领审核要严格,不 得随意扩大发证范围。 (三)培训、考试要严格、规范。 (四)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此项工作,特别是报送材料要及时、完整、准确。 五、此项工作是规范执法、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省局将列入目标管理、执法责 任制和法制工作考评,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个机关出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 防无证执法和滥发证件造成违法执法。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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