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8日 川地税函[1999]207号 为更有效地打击在我省境内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动群众 积极参与发票打假活动,促进税收管理,我局决定设立举报制造、出售、使用假发票 受理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立举报受理电话,并登报公布。省局公布本级及市( 地、州)局受理举报制造、贩卖假发票电话;市(地、州)局公布本级及县局受理举 报制造、贩卖假发票电话,各县局公布本局及各征收单位受理举报制造、贩卖、使用 假发票的电话。 二、各市、地、州地税局应尽快将本级拟公布的举报电话号码以书面形式上报省 局征管处,同时负责收集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拟公布的电话号码进行登报公布。 三、举报电话设立公布后,各地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这项工作,建立健全登记查处 制度,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查处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四、对举报案件查处后,可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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