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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 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6-07     浏览次数:

1999年6月7日 川国税函[1999]222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

的通知》(国税征函[1999]16号)转发你局,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实行统一采购无偿调拨方式下

拨车辆业务时,应直接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购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一年一票的

方式自行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需要购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

每年年初,将本系统当年的下拨计划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

单位机动车下拨计划,核准购领发票数量。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在年初报计划时,同时要报上一年下拨计划

执行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三、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使用、保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其用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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