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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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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