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
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
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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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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