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1日 川国税发[1999]065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
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国税机关和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文件精神,把推行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二、安装范围
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接安装税控装置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
税控加油机。
各地所需的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由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试点运行
合格后推荐采用,未取得试点合格证明的(由省国税局出具证明),不得擅自安装。
三、安装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装工作的实施步骤,结合我省实际,具体时间划分为;自发
文之日起到99年底为准备和试点阶段,各市(地、州)选择一户较大的加油站作为
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试点单位,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2000年1月至8月底为推广阶段,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对全省所有加油站安装
加他机税控装置;2000年9月至10月底为组织验收和总结阶段。
在安装工作中,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注意收集情况和信息反馈,安装
工作结束后,于2000年11月底前,将安装工作总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
计表》(附后)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安装办法
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由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或其委托的代
理技术机构负责。具体事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国税局同意后另行发文。税控装
置产品的售后服务及安装人员的培训,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负责。加油机安装税控装
置后,必须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核定合格并铅封,再经县(市、区)以上国税机关、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五、税款征收
在税控装置安装测试期间,各地国税机关可按原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税控装置测
试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后,要按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加油站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税控
装置、税控加油机和使用发票的检查,凡未按规定安装或破坏、改动、拆卸税控装置,
造成计量不准,销售数据不实,并据此进行纳税申报的分别由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按税法和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他要求
(一)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后,须经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
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二) 各级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不得借推行税控装置安装工作乱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
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4日 国税发[1999]110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加油站遍布全
国城乡,成品油销售量逐年增加。由于加油站经营方式和进货渠道复杂,许多加油
站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成品油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准确掌握,造成国家税款大
量流失。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
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国家实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做好成品
油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
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
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国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安
装税控装置,并组织生产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加油机的改造和使用
(一)为保证加油站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必须对现有加油机
进行改造,即安装税控装置。本通知下发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
通知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
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加油机税控功能(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的《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对取得国家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和制造计
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
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三)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
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税控初始化软件系统
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并下发各地国家税务局。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
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税控初始化接口。《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和实施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主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
责。
(五)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
负责。税控装置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
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二、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使用
税控加油机税控技术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中予以公布。
(二)依据《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和《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的
有关要求,新研制、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
《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组织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依据《税控加油机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
行考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允许其生产、销售。
(三)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进行税控初始
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国内不得再生产和进口非税控加油机;200
0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因特殊需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的,
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
(一)税控加油机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
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实施出厂检定、安装后首次检定
和周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对税控加
油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加油机的计量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计量违法
行为。
(三)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
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
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与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相连接的
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
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
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
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
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折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
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
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采取本条第三、四、五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
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七)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问取
消其经营资格。
五、安装工作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部署,安装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加油站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和工
作部署,安装工作的宣传动员及人员培训。第二阶段为安装阶段,组织有关技术人
员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第三阶段为组织验收和总
结阶段,安装工作结束后,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审
查验收,并进行总结,各地安装工作到2000年10月底前结束,三个阶段的具
体时间划分,根据本地区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部署确定。安装工作的总
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于2000年12月底前分别上报国家税
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金税工
程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税控加油
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
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