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8日 川国税函[1999]372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9]8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所属运输企业(单位)名单附后。重庆铁路分局
和贵阳铁路分局所属运输企业(单位)名单,依照文件规定由其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
局确定。
二、附上述明确的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所属运输企业(单位)外,我省境
内其他非运输铁路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所属运输企业(单位)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9]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铁
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
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
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
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
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
规定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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