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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案件报送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9-10     浏览次数:

     1999年9月10日  川国税函(1999)358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年来,随着税务违法案件的日益增多,案情向复杂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税务

行政复议、诉讼和听证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便于掌握各地国税机关涉税案件

的查处情况,总结经验,使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在查处工作中参考、借鉴,现就涉税案

件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的指导,省局制定了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材料报送实施办法》(川国税发

[1996]1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但近年来报送的情况很不理想,

请各地提高认识,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为了加强各地查处涉税案件的交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各地国税

局稽查局对本地区查处的涉税大要案件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收集、整

理、分析、编纂,及时上报省局(政策法制处),并抄送省局稽查局,每年上报案件

不得少于4件。各地报送的质量较高、有指导性的案例分析材料将陆续在《四川国税

调研》、《四川国税简报》、《四川税务报》等杂志、刊物上登载,以指导全省国税

系统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各地国税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将对各

地报送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未按通知要求报送的,将扣减当年的执法目标考核分。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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