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日 川国税函[1999]352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明确确认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
油机条件的通知》(国税征函[1999]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
并执行。
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凡符合确认条件的加油站(点),应填发“确
认书”(式样附后)。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加油站(点)纳税人,一份给基层国
税机关,一份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认书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
制。
附件: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明确确认加油站符合
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的通知
1999年8月13日 国税征函[19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
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下发后,各地国税局来电话
要求明确实施意见第四条“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符合安装税控装置
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的具体内容。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是指:
一、在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前,加油站法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税
务机关办理了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申请手续,或已按规定支付了安装机
器设备的费用。
二、按照本省的统一部署,已经安装了税控装置和使用了税控加油机。
凡符合以上第一或第二点要求的加油站,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符合条件的确认。确
认的具体书面格式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省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确定。
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确认书
国税字( )第 号
加油站(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
司《关于明确确认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的通知》(国税征
函[1999]28号)精神,你站(点)已经审核,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
加油机条件,现予以确认。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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