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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1999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和贫困减免指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9-08     浏览次数:

     1999年9月8日 川地锐发[1999]100号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1999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和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建卡贫困

农户农业税减免指标下达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省中等稻谷定购价下调,并分四个价区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切

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有关粮食定购

价调低农业税计税价格必须相应下调的规定,全省农业税计税价格除甘孜、阿坝、凉

山、攀枝花,其余地区均以所在价区中等稻谷定购价执行;鉴于甘孜、阿坝、凉山、

攀枝花四市、州系非稻谷主产区,属边远民族地区,其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第四价区中

等稻谷定购价1.28元/公斤执行。各地应根据各县(市、区)所在价区中等稻谷

定购价尽快将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下达落实到纳税农户。各县(市、区)再将所属乡

镇划为几个价区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仍按市、地、州下达的中等稻谷定购价执行,如

确需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夏征已征收和部分农业税收入,各地应

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今年新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农民结算。

  二、今年下达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已根据各地1998年度决算报表核减了己征

收耕地占用税和灾毁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农业税基数。各地应连同以前年度

核减占地的指标如数核减,切实做到地减税减,确保有税无地问题的解决。

  三、对1998年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因农户的农业税减免,仍按省地税局川

地税发[1997]051号和[1998]024号文件执行。对农业税灾情减免

和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指标退库,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不论县级财政状况如何,

均不得截留,必须保证受灾农户和贫困农户享受到政策规定的减免照顾,否则按截留

救灾救济款处理。

  四、因粮价政策调整减少的农业税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各地自行负担。

  五、各县下达农业税征收任务的文件,由各市、地、州地税局于9月底前汇总上

报省地税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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