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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8-25     浏览次数:

1999年8月25日 川地税函[1999]291号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

[1999]7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各地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过程中查出的各

项税收收入,必须交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对行政机关不开税票收缴税款的,企

业有权拒缴。

  二、因各自职责、管理范围、检查重点不同,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检查确有

困难的,可报请当地政府协调。

  三、各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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