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二发票》式样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2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22日 川地税函[2004]45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

税函[2004]103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市、州地税局每半年向

省局报送一次印制计划,该发票的售价按省物价局批准价格执行。

    二、《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为11月1日,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

月30日起停止使用,《联运发票》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开具。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控

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根据验旧时采集的实际使用

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适时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及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