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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8-17     浏览次数:

       1999年8月17日  川国税函[1999]325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

[1999]121),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

成果。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

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

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自觉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提高依法行政

和依法治税的水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各级

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在学

习和贯彻行政复议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将学习、宣传、培训、贯彻实施行政

复议法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保证行政

复议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学习、培训、宣传好行政复议法是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准备工作的首要环节。

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切实掌握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学习时间要有计划,内容要有安排,效果要有保证,做到

间、人员、效果三落实。省局在组织各地法制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局和国家税务总

局咨询公司举办的行政复议法培训学习的基础上,拟在今年四季度结合行政复议法和

总局即将出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各地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及法制工作人

员进行再培训。各地要采取分级负责培训的原则,即要积极组织参加省局的培训,

又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级的培训和对下级的指导,特别要对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具

体事项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同时,还应以考试的形式检验学习的效果,考试不合格

的,要进行补考。此外,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国税干部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使纳税

人树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全社会树立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做

到家喻户晓,为实施行政复议法大造声势。

    三、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及废止工作。

    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

并对执法依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为了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法,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鉴定,凡

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清理、鉴定中应坚持

分级负责原则,即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哪一级制定,就由哪一级负责清理、鉴定和

废止,并将废止的文件抄送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局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

和废止工作将于920日前结束,各地应于9月初日前完成;同时应将清理情况及时上

报省局。

    四、及时调整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进行调整,将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统一归口到法制

工作机构。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的顺利施行,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

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

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充实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人才,同

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以确保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正常的行政经费,对法制工作机构

办理复议事项所需设备等要给予必要保障。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遇到的情况

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制处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1999

年6月23日 国税发[1999]12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

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为实施好这部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现转发给你们。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各

级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推进依法治国进

程的又一重大举措。行政复议法的宗旨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

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行

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同时

还应该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一方面建立了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救

济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

监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

程,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二、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

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某些方面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

革,比如: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对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审查范围之

内;简化了复议申请程序,延长了复议申请期间;赋予了申请人对地方税务局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的选择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国家

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制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总局还将规范复议文

书的格式,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重视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

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使他们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熟

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省级税务机关要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工

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和贯彻行政复议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

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

依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

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归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同时一定要对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

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

  五、强化监督和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并进行责任追究,是保证行政复议法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法和

国务院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度,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评,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

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

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健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高素质的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很难

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国务院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地方各部门都要按

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

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

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

制度,注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充实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专业人才。

  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作好贯彻实施行政复

议法的准备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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