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各地上
报的跨区域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基本情况,现将我省2004年
度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确定全省2004年度跨地(市)经营联合税务审计企业2户(详见附表1),
请所涉及的地区认真组织安排,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规定的程序对所涉及主管
税种及相关项目实施审计,联合审计可计入当地本年度审计查核面。
二、各地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应于10月15日以前将审计情况上报省局汇总后,
交由涉外企业汇总缴纳税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编制税务审计有关文书,送达该
涉外企业,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对跨县(市)经营的联合税务审计,由各地涉外分局组织实施,11月30
日以前将实施情况总结上报省局。
四、各地在上报总结时,请将附表2一并填列上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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