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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7-2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

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

152号)文件规定,我省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

源费,具体征收机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为了贯彻执行好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的各项规定,做好前期的宣传准备工作,现将该文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就征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好征收水资源费前期的调研工作,摸清当地电力企业基本情

况,为下步的征收工作做好准备,同时为省局制定政策提供基础资料。调研情况请于

8月底前书面报省局规费处(调研内容详见附表)。

  二、针对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工作需求,省局将根据各地调研情况,对征收在滇

电力企业水资源费的相关政策及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明晰,以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为便于各地测算工作的开展,我们根据152号文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

了分类整理,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附件:云南省在滇电力企业基础情况分户调查表(略)

   云南省在滇电力企业基础情况汇总调查表(水电)(略)

   云南省在滇电力企业基础情况汇总调查表(火电)(略)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

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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