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
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
152号)文件规定,我省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
源费,具体征收机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为了贯彻执行好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的各项规定,做好前期的宣传准备工作,现将该文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就征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好征收水资源费前期的调研工作,摸清当地电力企业基本情
况,为下步的征收工作做好准备,同时为省局制定政策提供基础资料。调研情况请于
8月底前书面报省局规费处(调研内容详见附表)。
二、针对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工作需求,省局将根据各地调研情况,对征收在滇
电力企业水资源费的相关政策及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明晰,以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为便于各地测算工作的开展,我们根据152号文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
了分类整理,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附件:云南省在滇电力企业基础情况分户调查表(略)
云南省在滇电力企业基础情况汇总调查表(水电)(略)
云南省在滇电力企业基础情况汇总调查表(火电)(略)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
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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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