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7-13     浏览次数:

     2004年7月13日 川价费[2004]163号

 

成都市物价局、文化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们对各市、州物价局的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认真

清理。在清理中我们发现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

文中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纠正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物价局、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件中规定收取文物

事业发展基金。鉴于此文件规定中的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设立没有任何法律、

行政法规依据。因此,现纠正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设立收取文物事业

发展基金的规定,停止对杜甫草堂、武侯祠、王建墓三个景区收取文物事业发展

基金

  二、本通知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减免税普查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邮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邮寄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