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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15     浏览次数:

1999年12月15日 川国税函[1999]485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9]64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不具有法

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名单附后),1999年、2000年度由总公司

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此条规定的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一律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四川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附后二)的缴税地点,另行

文。

  三、联通寻呼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联通寻呼

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由实际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9]64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及发展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

为支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加快发展,提高竞争力,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

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

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1999年、2000年度由

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

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子公司,由总公司和各子

公司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联通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分公司,

纳税办法不变。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一律按照

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在企业

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全资

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

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

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

管职责。

  六、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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