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3日 川地税函[1999]393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富余房产”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界定,即工商营 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房屋租赁”业务的,则出租房屋不作为富余房产。 二、根据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期满后 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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