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日 川地税函[1999]3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
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自贡市公交公司在票价
内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属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
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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