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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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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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