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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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