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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
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
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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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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