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3日 川财税[1999]2号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统一营业税征收范围,进一步支持我省林业事业的 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对我省林业系 统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基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育林基金 2.集体林更改资金 3.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 4.森林资源补偿金 5.森林植被恢复费 6.林业发展基金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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