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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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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