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从2000年9月1日开始,国税机关不再征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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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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