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石化加油IC卡工程进行推广实施
的复函》(国质检量联[2004]2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国
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对所属加油站在用税控燃油
加油机实施IC卡缴费系统改造过程中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
151号)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石化加油IC卡工程进行推广实施的复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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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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