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3日 川地税函发[1998]35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汇算清缴的布置及落实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省局相关的工作安
排,精心组织、及时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全面推行汇缴改革,突出重点,落实各项政
策和工作措施。要紧紧抓住税法宣传和辅导、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税收稽查
几个主要环节,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汇缴的能力,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
执法水平,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切实认真地做好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
作。
二、严格稽查、严肃处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期延长到1999年3
月底以前。纳税入自行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对重点行业、税源大
户、亏损大户进行严格稽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搞好汇算清缴报表的统计
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地市州地税局要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
汇缴总结、报表、软件及各种附列资料报送省局,具体报送要求和考评办法按川地税
函发(1995)305号文执行。
各地在汇算清缴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汇算
清缴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