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继续维持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云烟财
[2004]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
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云
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5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烟草总公
司云南省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45%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本年度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
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
公司集中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须并入公司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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