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2日 川地税函发[1998]38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国税发[1998]7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契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待印制完毕,再通知各地领取。对“契证”的领 取、使用、保管等各地务必按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契证”适用于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为降低契税的征收成 本,凡发有产权证的,只在产权证上粘贴“四川省契税完(免)税贴花”,不再发“ 契证”。 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契税征税专用章”。 四、“契证”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契证”的编号方法按总局的 规定执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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