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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1-12     浏览次数:

     1998年11月12日 川地税函发[1998]38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国税发[1998]7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契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待印制完毕,再通知各地领取。对契证的领

取、使用、保管等各地务必按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契证适用于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为降低契税的征收成

本,凡发有产权证的,只在产权证上粘贴四川省契税完(免)税贴花,不再发

契证

  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契税征税专用章

  四、契证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契证的编号方法按总局的

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6)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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