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日 川地税发[1999]087号 为加强各级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契税的征 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现就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各 级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先税后证, 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房屋、土地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征收方式。契税应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在房地产市场比较规范,交易 较为活跃的地区,征收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契税征税大厅,也可采取与房地产管理部 门、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征收;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征收 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 规定,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 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确保正确执行政策和代征税款及时 解缴入库。 三、关于自征和代征的具体要求 凡采取征收机关自征方式的,纳税人在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法手续之日起 10天内,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人当场不能完税 的,征收机关应开具“契税纳税通知书”确定完税期限,待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再开 具“契税完税证”、“核发“四川省契税完税贴花”(粘贴在土地使用权证第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空格处或房屋所有权证第一页“产权证号”下空 格处)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据此发给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协 税单位为加强契税的源泉控管工作,相应增加了工作量及办公经费开支,征收机关可 在年终视征收及与协税单位的工作配合等情况,付给协税单位必要的协税经费。 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缓税手续,不得自行确 定税基和解答契税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收人情税。征收机关要定期或不定 期对代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政策监督。代征单位必须加强对税票的管理,向纳税人 开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契税完税证”,同时核发“四川省契税完税贴 花”,不得使用其它凭证或白条收税。代征的税款,要专户储存,并按规定期限划转 征收机关,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代征单位必须按照征收机关的规定设置税款帐簿, 其帐簿、记帐凭证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付给代征手 续费,用于代征人员的工资、奖金、帐表册籍的印刷费及代征业务活动费等方面的开 支。 四、关于征收管理 (一)根据我省情况,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依法实行按行政级次管辖原则,凡省级 行政机关、省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 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为加强契税的源泉控管,凡到省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的纳税人, 应先到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契税纳税手续,省国土局在纳税入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后,方可发给土地使用权证。 省级单位房屋契税的征收,暂按现行办法执行,待省政府相应的措施出台后另行 规定。 (二)要切实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契税的征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 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地产管 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时, 购房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全额契税款,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分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对农村地区,凡是房屋权属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协助征收机关共同做好农村地区的契税征收管 理工作。农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尚待完善的,在对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 时,应由所在地乡(镇)地税所或委托财政所负责征收。在核实有关情况,确认其房 屋权届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 契税完纳情况的“契证”(“契证”由省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样式统一印 制)。 五、关于部门配合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 土地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对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再转移的情况,应严格查验上手契, 凡未能出示上手契完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再转移手续。纳 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了房屋、 土地权属转移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改正,并 追回税款。逾期未改正的,按《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不论自征或代征,契税征收机关都可向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屋、 土地权属及转移时间、成交价格、评估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商品房指导价 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应对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查询的资料 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 需要,契税征收机关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已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 手续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情况。契税征收机关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加强合作,定期核对,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房屋、土地转移登记手续,并依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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