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滇烟工财[2004]
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云
国税发[1997]5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云南中烟工业公司2004
年度向所属烟草工业企业按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45%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
所属烟草工业企业本年度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云南中烟工业公司集中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
终如有结余,须并入公司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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