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函[2004]1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全省国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自2004年1月1日起,
统一按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央
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高于《中央办法》标准的,可按地方政府
规定标准执行,但必须有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依据。
二、《中央办法》中的“处级”、“科级”职务,分别包括正副处长和正副科长,
并含非领导职务。
三、特殊岗位人员范围及其另增加的补贴,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定,各单位
不得自行规定发放。
四、发放移动通讯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国税局自行解决。
五、国税干部职工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通讯联系畅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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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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