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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7-1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函[2004]1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全省国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自2004年1月1日起,

统一按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央

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高于《中央办法》标准的,可按地方政府

规定标准执行,但必须有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依据。

  二、《中央办法》中的“处级”、“科级”职务,分别包括正副处长和正副科长,

并含非领导职务。

  三、特殊岗位人员范围及其另增加的补贴,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定,各单位

不得自行规定发放。

  四、发放移动通讯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国税局自行解决。

  五、国税干部职工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通讯联系畅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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