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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核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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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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