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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9-08     浏览次数:

1998年9月8日 川地税发[1998]073号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

98]55号)转发,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省府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调整生猪税费征管政

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生猪税收政策及征管,政策性强,涉及

面广,贯彻省府文件,调整税费政策及征管办法对于发展川猪优势,促进农村经济的

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做好农村稳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

地税机关必须对此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按照省府文件规定,做好调整税收定额和改进征

收管理。生猪屠宰税和个人所得税定额必须分别控制在12-15元/头和1-5元/头

的幅度内。同时暂缓征收城建税和交通费附加。超过高限的必须下调,未达高限的暂

不作调整;暂缓征收的,要坚决停止征收。对帐务健全的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环节

屠宰税仍实行查帐征收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的办法。

  三、各地要在当地党政的领导下加强部门配合,搞好源泉控管,进一步加强对生

猪税收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源流失。在征收定额降低后,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屠宰税征收政策,严禁实行摊派和承包征收税款办法。违者,

坚决予以查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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