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3日 川地税函发[1998]2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 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 耗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以及电工经费),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 营业税,对已征收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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