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0日 川地税发[1998]067号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单位取得的勘测设计收 入,应在主要劳务发生地,即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勘测设计单位随工程施工发生的工程监理和监测应税劳务,在劳务发生地, 即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勘测设计单位取得的其他应税劳务,仍按营业税暂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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