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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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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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