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省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4]79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必须符合云国税发[2000]286号文件规定。
二、2003年没有进入总局2004年项目库的新建综合业务用房和改扩建项
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机关进行立项。立项时,投资额
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资概(估)算
表》,《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和《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省局将
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上述资
料和评审报告,省局确定是否立项或向总局申请立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
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由提供评审报告的同一家中介机构进
行竣工决算审计。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额
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项目投资概(估)算表》,《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和《工程建设
费用明细表》,由地州市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上述资料和
评审报告,省局确定是否立项。工程建设竣工后,必须委托提供评审报告的同一家中
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三、2003年已正式立项,且进入总局2004年项目库的项目,总局需要进
行重新审核。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房和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
培训中心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
估(概)算进行评审,并于2004年7月31日前将审核情况(附评审报告)报省
局。
四、2004年2月5日后新立项和2004年2月5日前已立项,但没有正式
开工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必须按云国税发[2004]38号
文件规定,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
五、省局再次重申,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不能将达到招投标限额的
项目进行肢解,回避招投标。
六、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立项的项目,从征地、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开始,必须严
格按批准规模和投资进行控制。对超规模和投资的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开工审批。
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工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规模、投资额和用
途。对随意变更规模、投资额和用途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审批机关有权终止项目
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超批准规模、投资额并隐瞒情况的,省局一律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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