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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部分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18     浏览次数:

     2001年6月11日 川民优[2001]176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地

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全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加快,原在这些企业工作的革命伤残军

人下岗后,生活遇到一定困难,需要帮助解决。为妥善解决好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下岗

后出现的生活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执行。

    ……

  二、结合社区建设,鼓励和支持革命伤残军人职工再就业。对通过个体经营或从

事独立劳务服务开展社区服务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职工,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应

按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

厅、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

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发[1

999]21号)执行,给予比一般下岗职工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对有工作能力的

下岗革命伤残军人应尽量安排重新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对

下岗在职伤残军人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解决。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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